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建民用建筑地下防空工程
审批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1、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项目;
2、个人、企业、团体等。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190号政府令);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全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870号。
三、申请条件
1、满足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项目;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
3、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4、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设计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四、申请材料
1、包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报表1份。
2、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批准的规划方案册总平图复印件1份(带有规划审核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除高层和住宅建筑以外,其它建筑(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基础平面、立面、剖面图纸1份,及人防工程设计方案。
五、申请表格及获取方式
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rfb.baotou.gov.cn,包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领取。
六、实施机关
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收件、发件及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人员
行政许可人员按照相关要求,由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
八、许可时限
申请时限:随时申请(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限:法定工作日均可受理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472-6862150、0472-6862250
十一、许可证件
许可时限审批通过后,发放相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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