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对包头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019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时间:2023-08-10 16:00
来源:包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张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住宅小区地下室管理、使用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执法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住宅小区地下室管理、使用中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基本情况

目前,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已制定系列有关地下空间建设、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就人防工程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不缺法律依据,缺的是实施细则,我办多次向自治区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维护管理细则,并将持续关注、推进。

地下室分为普通地下室和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是我们长期重点开展的工作,防空地下室作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关键,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工程,因此,保持防空地下室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实现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做好住宅小区地下室管理、使用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不容忽视,建议由市政府制定出台相应的制度机制,由住建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牵头,消防、国动(人防)等相关部门参与,对地下室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强化对地下室管理、使用中违法行为的监管。同时落实旗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情况等机制。

二、各部门对地下室(含防空地下室)在平时维护、管理、使用中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业主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建议

为合理引导、积极促进我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实现城市建设地上地下空间协调发展,对地下室平时维护、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机制,由住建部门牵头,城市规划、城市执法、人民防空和旗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多部门联合履职,高效有力解决各部门对地下室(含防空地下室)在平时维护、管理、使用中推诿推卸的问题,及时处置并有效减少地下室管理、使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和人民群众利益

作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市国动办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相关维护管理。我市人防工程建设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社会投资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人防工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旗县(市、区)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巡查制度,加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领域信用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地区人防工程进行抽查,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社会投资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人防工程,由市、区国动(人防)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国动(人防)部门对社会投资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落实监管责任,市级国动(人防)部门给予指导及督查。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区级国动(人防)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防空地下室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是检查防空地下室备案登记情况;二是检查防空地下室备案登记用途使用情况;三是检查防空地下室维护保养状态;四是检查防空地下室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设施落实情况。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一)从审批源头把关,严格做到依法依规行政审批。对于防空地下室中多次出现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私自搭建储藏室私自改变平时用途的违规行为,多因建设单位对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不清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私自改造防空地下室,或不清楚哪部分属于防空地下室,哪部分属于普通地下室,作为人防主管部门,首先从审批源头把关,严格做到依法依规行政审批。

(二)大力推行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工作,不断提升人防工程的辨识度。在人防工程区域内标注人防车位(库)不得出售、附赠、人防工程维护和监管机构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提示信息,做到对社会群众公开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平时使用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不允许长期租赁甚至出售,但有少数开发商往往利用业主对防空地下室的不了解,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变相出售人防停车位或在防空地下室内私自搭建储物间进行售卖。

(三)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持续加大公众对人防工程的认知度。国动宣传教育不仅是新时期国防动员科学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动(人防部门促进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与发展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下一步通过电视、广播、杂志、网络等各类媒体和开展上街头、进社区宣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动法律法规,以及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维护管理知识,宣传国动工作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加强维护管理的必要性,依靠法律来规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行为。

(四)不断健全完善维护管理机制,切实将维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位针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的问题,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我办印发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协议》,要求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在新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协议》,否则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变更责任主体单位时,需要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协议》。对已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辅助人防工程使用的管理单位补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协议》,确保了所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得到明确,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得到落实。

     

承办科室工程科

                                  人:  虎、陈浩雄

 

                     答复日期: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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