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4月15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自然资源厅、人防办等2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同时对人防工程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十项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采取措施
近年来,国防动员办公室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主动依法履职,认真落实信用信息方面的相关工作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一)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包头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双公示”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市人防办确立了由法制宣传科牵头组织实施,专人负责,业务科室对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信息周报的工作流程,确保“产生一条、公示一条”的基本工作原则。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助力打破信息壁垒,实现风险信息共享,为政府各部门对相关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整合提供基础,同时为其他市场主体市场交易行为提供可靠的信用参考。
(二)建立住建和人防审批事项信息互通共享、监管业务协同、违法线索双向移交、违法行为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市国动办与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联合监督、检查、线索移送长效机制的通知》,一是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制定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于联合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职能职责调查取证并确认违法违规线索。二是建立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需要向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采取文函形式移送,各部门收到移送材料后签收《案件线索送达回证》,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针对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联合整治。及时沟通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具体进展,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个别违法违规行为,因证据不足、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可通过联席会议移送问题线索。需要其他部门相关认定意见支撑的,商请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四是信息沟通共享。积极积极推动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蒙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工作。指定专人做好监督、检查及执法信息沟通共享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加强思想认识,注重队伍建设
深刻认识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重要意义。对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梳理,学习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惩戒措施,避免现学现用情况发生。
(二)切实履行职责,提升工作质效
加强对人防工程领域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市场主体学法懂法用法。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及时将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失信企业(单位)在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三)加强信息互通,增强协调合作
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推动构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强化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责任主体行为,切实加大震慑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工程领域市场信用体系,有效惩戒失信行为,需要多部门协作,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实施联合惩戒。为切实高效建立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制定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领域的相关制度规定。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制定失信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二是确定联合惩戒主体和对象。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动办、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等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规定具体惩戒措施及信用修复。对工程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进行分类认定,明确对各类失信行为的针对性惩戒措施。同时实施信用惩戒动态管理,对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象,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承办科室:市国动办政策法规科
承 办 人:王怀志
电 话:536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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