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纪慧玲代表提出的第124号提案由我办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代表建议情况
白云矿区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支持白云鄂博矿区筹建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议》中,拟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需向上级部门申请政策和资金支持,建议自治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二、市国动办办理意见及建议
(一)政策支持方面
该项目中筹备建设的自建人防工程,符合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弥补白云区没有人防工程的空白,进而实现人民防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互促进的目标要求。项目建成后战时可组织附近人员就地、就近及时疏散和掩蔽,有效的保存战斗潜力,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平时还具备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的综合防护能力,在突发灾害的应急情况下,可以作为周边人员疏散掩蔽和物资储备的场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国动办将靠前服务、技术保障,加大对该自建人防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主动对接白云区国动办,在项目设计、审批、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给予高效审批办理、详细政策指导和质量技术服务,需自治区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我办负责协助对接,积极推动解决。
(二)资金支持方面
1.按照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白云矿区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时,应配建防空地下室,自建人防工程不能抵顶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时应建的人防工程面积。相关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不能使用易地建设费;
2.白云矿区政府拟结合建设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时建设自建人防工程,应由白云矿区政府使用其历年来收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关规定,自治区和包头市国动办无法给予资金支持。
3.经初步统计,截至目前,白云矿区历年来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约320万元,用于建设该自建人防工程仍存在资金缺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八条,该自建工程属于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储备工程,建议区财政部门予以资金支持,同时,加大易地建设费收缴力度。
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从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的经费中安排。第九条: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第十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入自治区国库,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内人防发〔2012〕31 号)规定:“二、缴入各级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包括:(一)......;(二)各类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支出,人口疏散基地和疏散地域建设、维护支出;......。”
5.《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三)划分原则。......5.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签 发 人:张 璋
承办部门:包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承 办 人:陈浩雄
电 话:13088440075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答复日期: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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